本报讯潘从武 记者吴亚东 近日,新疆民政部门联合多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规定,自治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今后,各地、州(市)综治办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流浪儿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工作不力或问题突出的单位下达督察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意见规定,新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也可以提供生活照料。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