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犯罪问题研究

2008-10-13 21:58:49  作者:亚尔买买提  来源:维吾尔在线
[维吾尔在线讯]

 

    问题的提出

  流浪儿童问题已经成了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而流浪儿童犯罪问题已经成了中国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几乎都可以见到新疆籍的未成年人从事扒窃等犯罪活动。这些人员主要是在一些车站,集市,繁华街头等人群比较多的地区,采取尾随行人扒窃包的方式进行犯罪。在犯罪中,出面作案的主要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成年人一般在旁边掩护,如果孩子被失主发现,大人就出面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将孩子带走。这些孩子成为了当地黑势力的作案工具。如果孩子被警方抓走,由于语言不通,警方无法跟孩子沟通,无法取得更多的证据。由于年龄未满14周岁,警方无法处理孩子,将孩子释放。当孩子走出派出所门口,幕后的“老大”就接孩子回去。这样的恶性循环下,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光天化日之下就进行扒窃活动。由于孩子很小就从家里拐卖出来,即时得到了解救,孩子也无法提供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给当地警方和行政人员带来难题。

(二)概念的界定

   1.流浪儿童的概念

  “流浪儿童”一词具有争议性,很难甚至不可能对它做一个公认准确的定义。一些国际机构将流浪儿童分为两类群体:在街头谋生的儿童和在街头生活的儿童。第一类是大部分时间在街头工作或其他方式谋生,晚上则回家(有家人或亲戚)的儿童;第二类是无家可归,并与父母,家人或其它成年人分离的,总是在街头生活的儿童。在中国,流浪儿童的类型是多样性的,有在街头擦皮鞋的,有卖花的,有乞讨的,有跟成年人一起的,也有独立的,当然也有从事犯罪活动的。这些孩子有的是自己离家出走的,有的是失去了家人和监护人的,有的是被拐卖或拐骗的。因此使用简单的定义来界定流浪儿童的概念是很困难的。

   中国政府定义流浪儿童为18周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人。由此定义来看,新疆籍流浪儿童的经历更加复杂。

2.新疆籍流浪儿童的概念

  由上面的流浪儿童的定义来看,新疆籍流浪儿童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他们虽然都有父母或家人,但被拐卖或拐骗到了内地,离开了家人,从事犯罪活动。目前学术界几乎没有对新疆籍流浪儿童的统一概念,多数认为新疆流浪儿童是被拐卖到内地从事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但实际上我们发现,这些流浪儿童大多是在被拐卖后在成年人的暴力威胁和逼迫下从事犯罪活动,即使有的孩子超过16周岁,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语言障碍,民族差异等客观原因而无法自救,有的是得不到解救,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是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综上所述,笔者自己给新疆籍流浪儿童做了定义“所谓新疆籍流浪儿童,是为未满18周岁,被成年犯罪分子用拐卖,拐骗,引诱等方式离开家庭(新疆),在成年人的武力威胁和操纵下从事扒窃,抢夺等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个定义好像是把这些流浪儿童的犯罪看作是应该发生的,当然,触犯法律必然会受到惩罚的。但我们在惩罚的同时,要找出问题的跟根源,从根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循环打击。

      

三、新疆籍流浪儿童犯罪问题的产生背景和原因分析

 

    流浪儿童问题的持续存在是现代社会中最不和谐的现象之一。是任何一个负责人的国家和政府想尽力解决的社会问题。但是,目前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没有解决流浪儿童问题,只是这些问题在有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表现的更加突出一些。那么,各地为什么不能很快的解决这个问题呢?这是因为流浪儿童形成原因的原因错综复杂,牵涉到个人,家庭,学校,民族风俗,社会环境,犯罪成本,儿童福利乃至政府相关的政策与制度等方面,只有深入了解这些产生流浪儿童的根本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找到正确的预防和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才能够采取更加有效的教助与保护措施。

 (一)新疆籍流浪儿童犯罪产生的背景

新疆是一个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公用47个民族,其中世居的有13个民族,民族成分比较复杂。由于新疆的地域辽阔,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形成的地区差距,城乡差别和民族差异很大。特别是新疆四地州,自然条件恶劣,人多耕地少,工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滞后,贫困人口相对比较多,多年来形成了相当数量的流浪儿童。这些流浪儿童大部分流入到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少部分流浪在乌鲁木齐为主的大,中城市,称为新疆流浪儿童的主要流出地。在20世纪80年代,新疆南疆地区由于贫困,形成了一次“口里潮”。在南疆,“口里”是指新疆以外的内地城市。由于维吾尔民族历史以来就是擅长贸易的民族,有相当一部分人离开家乡到了内地。这些人到了内地以后从事一些卖羊肉串,卖水果等正当生意。也有一部分人到了内地以后步入违法犯罪的道理,开始从事盗偷盗,抢劫等犯罪活动。由于语言的不通和民族的特殊性,内地警方在打击这些犯罪人员时很辣手,很多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部分通过犯罪致富的人员回到了新疆,利用在内地赚来的钱大吃大喝,吸引了更多天真的新疆农民。他们周围的老乡见到他们到了内地回来就变成了“有钱人”,就开始跟着这些人到内地。犯罪人员利用做生意的名义诱骗一些未成年人到内地。到了内地以后使用暴力威胁,逼迫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流浪儿童的产生于贫困相关度很高,但我们不能认为贫困就是产生新疆流浪儿童的直接原因,毕竟全国贫困的地区很多,我么只能说贫困为这些流浪儿童犯罪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起了“促进”作用。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新疆籍流浪儿童犯罪的产生?本文下面将进一步分析原因。

    (二)背后的犯罪网络是新疆籍流浪儿童产生的主要原因 这些流浪儿童基本上都是被背后的犯罪团伙所控制的。这些犯罪团伙一般组织严密,规章齐全,分工明确。少则几个人,多则几十个人,上百人。大一点的犯罪团伙一般有头目、管家(总负责、馆长)、监工、厨师、小孩组成。小一点的犯罪团伙一般由头目、监工和小孩组成。监工一个人管几个孩子,平时监视还在偷窃,也负责保释被抓小孩。老板每天为小孩规定一定数额的偷盗任务,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完不成任务就会受到惩罚。 这些犯罪团伙是怎么样控制这些孩子的呢?一个原因是孩子被打怕了;一个原因是有监工;这些孩子白天在街上行窃,晚上回来有个流动食堂,由专门雇来的大师傅做饭,在内地少数民族吃清真饭不容易找到饭馆,贼头就用吃饭控制小孩;晚上回来以后,贼头让孩子们玩比石(羊的骨关节)赌博。小孩把一天偷来的钱向贼头上交完,有时老板给小孩一点奖金。小孩在宿舍玩赌博没钱的时候,老板就借给他们,有的孩子一晚上就输掉20万元,孩子每天玩比石赌博,每天欠老板的钱,小孩白天偷上钱就还债,而且老板还搞利滚利。若有哪个孩子要逃跑,就马上杀鸡给猴看,把脚筋挑掉。据新疆公安厅的同志介绍:“孩子偷抢都有大人在背后指使,孩子真正在内地生存很困难,这些孩子多数是被拐骗出来的,以卖羊肉串、烤包子、葡萄干的名义,进行偷包等轻微犯罪活动……成年人3~5人,操纵10个8个孩子,成年人操纵的团伙给每个小孩下任务,完成任务,给点钱花,完不成就挨打,有时用电线吊起来打。” 【案例】艾尼瓦尔,维吾尔族,新疆喀什叶城人,2岁时父母离婚,一直跟着奶奶生活。笔者在学校安排的大二深圳实习工作中接触并成功从人贩子手中解救出来的孩子。正在上小学的艾尼瓦尔很懂事,在班里是班长,学习成绩一直居全班前3名。2005年4月 27日。噩梦降临。一辆出租车停在了艾尼瓦尔放学回家的路上。一名中年男子走下里,递给艾尼瓦尔一块巧克力后一番嘘寒问暖,吃完巧克力的艾尼瓦尔不知不觉上了出租车,随后又换成到一辆白色面包车上。等艾尼瓦尔醒来的时候已经是在兰州了。随后艾尼瓦尔被带到离家乡5000多公里的广州,后来又转到深圳。到了一个偏僻的住所后,艾尼瓦尔和另外两名跟他年纪差不多的孩子被严密看管。那个带他们来的男子让孩子们称他为“老大”。第二天“老大”带三个孩子到商场“实习”,这时艾尼瓦尔才知道自己的工作是“偷盗”,艾尼瓦尔知道这是违法的,老大毫不留情的把不肯偷的艾尼瓦尔揍了一顿。 第一次“实习”艾尼瓦尔跟另外一个孩子在商场偷窃,当另外一个孩子偷出一部手机并转接给艾尼瓦尔,让艾尼瓦尔跑,艾尼瓦尔双腿发软坐在了地上,被事主发现。事主发现并抓住了他,这时在一边监工的“老大”出现并把艾尼瓦尔带走。带回住处以后艾尼瓦尔又遭到了老大的毒打,用烟头烫艾尼瓦尔的手和背部,用电线打他,让他学会下次偷完东西以后要学会跑。2周后,艾尼瓦尔出道了,他不再怕偷东西了,他怕的是因为偷不着而被“老大”打。 这些犯罪团伙是有很严密的组织性的,有的人专门负责拐卖儿童,有的人负责将儿童运输到内地,有的人负责看管,有的负责训练。他们是以在内地经营饭馆,买卖新疆土特产等名义诱骗这些孩子,甚至孩子的家人,将孩子带出家,送到内地从事扒窃活动。这些人将孩子带到内地以后,通过一段时间的“实习”,就让孩子正是上街,并且给每个孩子规定了严格的任务。例如,笔者解救的艾尼瓦尔,每天的任务由600--2000不等,如果超额完成,“老大”就会给他们奖励,如果完成不了就要受到“老大”残忍的毒打。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流浪儿童背后的拐卖儿童的犯罪网络是形成新疆流浪儿童的重要原因,要想从根本解决流浪儿童问题,就必须完全解除这些犯罪团伙。 (三)新疆籍流浪儿童犯罪问题产生的学校和家庭原因 新疆社科院民族研究所李晓霞认为,南疆维吾尔族聚集区相对较高的离婚率,失业率,人多地少的矛盾,极端贫困和基层组织涣散是流浪儿童出现的原因。我们都知道,夫妻的婚姻质量和家庭的养育条件是影响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父母离异或亡故对孩子有很大的伤害,特别是再婚家庭的情感交流障碍与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往往会将孩子毫不留情的推向社会。据新疆救助站的资料,父母离婚,继父母虐待,监护人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是流浪儿童出走的又一大原因,由于这一原因离家的约占到10%。学校和家庭教育不当,使学生厌学出走。据新疆救助站的资料,由于这一原因离家的约占到7%。不少家庭因为家境贫困而造成家庭成员(尤其是成年家庭成员)的低自尊、易怒、脾气暴躁等不良个性。在人际交往中不善于表达,易冲动,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而这种不良个性往往在家庭生活当中造成家庭关系紧张。紧张的家庭关系不仅对家庭当中的正常沟通产生阻碍,而且对孩子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贫困家庭中家庭成员个性暴躁,具有暴力倾向,不仅影响了自身,而且给孩子带来了负面影响。笔者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流浪儿童艾尼瓦尔的家庭就是典型的父母离异的家庭。艾尼瓦尔三岁时父母离异,他跟着母亲生活。后来由于家庭贫困,艾尼瓦尔的母亲离家到大城市打工赚钱,就把艾尼瓦尔交给了他奶奶。离开父母教养和监管,对孩子的成长肯定会有一定的影响。 南疆的民族地区,有些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一家几个孩子,养活不了就成了负担。流浪儿童的家庭人口多处于多子女家庭,加上南疆地区因为地震等自然灾害,生活困难,这样的孩子经常受到父母的责骂,形成了一种把孩子往外推的推力。由于地理环境、传统习俗等的影响,南疆农牧区的妇女们仍然没有摆脱旧的生育观念。 她们多早婚早育,认为:“多一个孩子就等于多往锅里添一碗水,一件衣服也可以接替使用,其余都是现有的,不需要花什么钱的。” 在现代社会中,学校是将儿童从家庭引向社会的第一座桥梁。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向社会成员(不仅仅是儿童)系统传授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生活技能、科学知识的制度化机构。当儿童进入学龄期之后,学校的影响便取代了家庭上升到首要地位,成为最重要的社会化因素。儿童在学校里进入了“社会结构”,扮演着学生、同学、朋友等社会角色,并在课堂里和其他公共场合进行着各种形式的社会互动。这种互动不仅发生在学生之间,同样也发生在教师和学生之间。教师的期望和看法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发展。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学习成绩比较差的学生往往得不到老师的关心和鼓励,所以其厌学情绪会越来越重,加上家长对厌学儿童的责骂,更是儿童极力想摆脱这样的环境。学生学习费用高,贫困学生拿不出来几百元的学费,到学校被罚站,像这样的孩子很容易被诱拐。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些孩子是因厌学而离家出走的。 【案例】流浪儿童穆巴拉克(化名),上五年级后,开始对学习不感兴趣,经过家长和教师的屡次教育,他开始安心学习了,可有一次,他因在课堂上与同学交头接耳,违反了课堂纪律,所在班级因此在纪律检查中扣了分,班主任老师知道后,非常生气,用锁子将他的头打破,从此以后,他再也不愿意去上学了。开始了出外流浪的生活。 在新疆南疆的农村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偏僻,经济贫困,基层教育设施和教育水平也低,这就导致学校教师的综合素质也比其他地区的老师低。学校没有给学生进行自我保护,安全防范等教育,也是导致流浪儿童无法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的原因之一。 (四)导致新疆流浪儿童受害的同辈群体原因 同辈群体,又称同龄群体或者伙伴群体。它是由地位相近、年龄、兴趣、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大体相同的人组成的非正式群体。这些人贩子感觉到了公安机关对自己的打击力量越来越强,于是其中一些“聪明”的人贩子想出了好办法,在拐卖儿童中他们自己不直接出面,而是让那些跟自己时间长的,信得过的孩子去勾引或拐骗孩子出来。有的人贩子把拐骗的黑手伸到学校,唆使儿童去拐骗其他的儿童。    【案例】2007年6月15日,11岁的艾克拜尔(化名)被认识的“哥哥”,以带他出去玩为借口将他拐骗至上海,3个月以来,他每天宁愿挨打挨饿也不愿意帮坏人偷东西, 最终被犯罪团伙遗弃,在大街上流浪被人送到派出所。回到新疆时的艾克拜尔的左腿膝盖肿的老高,走路一瘸一拐,疗养了半个月后伤势才好.
     四、新疆籍流浪儿童犯罪特点 大部分流浪儿童是犯罪团伙的利用工具,很少有孩子单独作案。这些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法多样。这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孩子,主要手段以盗窃、扒窃、抢劫、抢夺为主,不少儿童掌握多种盗窃方式,并有成年人在幕后操纵。一般多为大人望风,为成年人直接作案的方式,偷来的钱物全部上缴给老板。还有一种是大人利用小孩从事犯罪活动。大人利用七八岁的小孩,甚至婴儿,以掩人耳目偷钱,抓住后,因孩子还小无人带管,便无法处理大人,这样小孩就成了大人的保护伞。在内地,不少来自新疆的大人利用婴儿从事违法活动,不少来自新疆的妇女,怀里抱着孩子,以孩子掩人耳目偷盗。被他们利用的小孩,多是被拐来的,自己的孩子很少。 (一)犯罪的团伙性和组织性 几乎每个新疆流浪儿都是一个背后犯罪团伙的成员。这些孩子背后一般有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少则4-5人,多则数十人。成员一般都是新疆人。这些犯罪团伙有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谁违反了规矩就要受到其他成员和老大的惩罚。由于成员都来自同一个地区,同一个民族,有统一的宗教信仰,团伙的凝聚力比较强,比较团结。其中,“江湖”时间较长的作为老大来操纵整个团伙。有些地区,这样的犯罪团伙规模大到整个城市的新疆籍人员都在其中,都服从老大的安排。 【案例】新疆和田地区的人贩子阿依古丽(化名)及其丈夫、6个儿子及孙子,全家都参与了拐卖偷盗活动。从90年代初开始,他们每年都要带上20到30个孩子到内地,让他们偷窃。阿依古丽一家不但自己拐骗孩子,还雇了人,有翻译、管孩子的、做饭的、管帐的,还有专门负责到派出所交罚金领孩子回来的,俨然是一条龙服务。 犯罪团伙把孩子骗到内地以后,一般不会马上让孩子去扒窃,而是对他们先进行培训,现有高手示范表演,从开水锅里拿钱,或买或各种包,训练开包的技巧。培训之后,再实地操作。 (二)犯罪人员的低龄化和作案手段的伪装性 在内地的新疆籍流浪儿童犯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孩子年龄多数是在14周岁以下,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作为抵抗外部和警方的工具。作案时如果被发现或被抓获,孩子以听不懂汉语,语言不通相纠缠,甚至以民族矛盾相威胁,逃避打击和处理。上海市公安局一位同志说:“这些拐骗人口的犯罪嫌疑人都谙熟我国的法律,所以他们拐骗的都是6岁到14岁左右的孩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不满14岁的孩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为其敛财,正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这些新疆籍小孩因年龄小,抓住后,往往无法处理,一般都是进行教育以后就放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他们的违法犯罪势头。在长期与公安机关打交道和自身的体验中,他们也逐步掌握了公安机关不能处理他们的心理,大肆作案。许多被抓获的新疆籍小孩前脚出派出所大门,后脚又去作案,几进几出,形成了被抓——被放——再被抓的恶性循环。这次犯罪团伙屡次得手而不被公安机关处理,是因为他们有很强的隐蔽性,很多成年人在内地是以开餐馆,做生意的名义生活。在作案时,成年人负责观察情况,发现目标和转移赃物,小孩则具体实施扒窃等犯罪行为,得手后便将赃物转移给成年人。孩子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成人就逃离现场,很难被抓。 (三)作案地点,时间,对象的选择性 首先是在地点上,这些小孩子作案地点多选择在火车站附近、商业区、集贸市场等繁华区域及公交车站、公交车上等。这些区域人流量大、人员结构复杂、易于作案,易于逃窜。其次在时间上,作案时间多在白天,通常是乡下居住,城里上班。据新疆公安厅的同志介绍,一个刚被打掉的一个犯罪团伙交代,孩子们在每天早上6时出门,晚上7时准时“下班”,双休日节假日更是繁忙。这样的日子是扒窃的黄金时间。每天早上,他们还会领到10元,当成一天的交通费、午餐费。晚上老板陪手下人美餐一顿,同时,根据小孩的偷窃数量,论功行赏,再给监工及小孩一点零用钱。再次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上,专门选择一些反抗能力差的对象进行盗抢。如挎包的妇女、老年人和身材矮小者,这样作案更易于得手。即使失手,也能顺利逃离现场。 五、治理新疆籍流浪儿童犯罪对策 (一)国家救助 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是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为社会减少不安定因素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党和国家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也越来越重视,目前全国已经成立了130个儿童救助中心,为流浪儿童提供紧急救助和临时性生存保障,帮助查找家庭、开展心理咨询及非正式教育等,并通过各种方式使其尽早返回家庭。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的统计显示,2005年,新疆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由2000年的14.2%,上升19.5%。特别是新疆籍的流浪儿童违法犯罪案件屡禁不止,2005年立案数比2000年增加了一倍。在内地流浪的新疆籍儿童一般会被送回到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该中心的工作内容有: 1、配合公安机关、兄弟省区救助站做好流浪儿童的接收安置工作。2、工作人员生活上关心流浪儿童,让孩子生活有规律,让流浪儿童感到温暖。3、广泛宣传、争取社会赞助,引起社会各界对流浪儿童的关注。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比如,在1999年到2003年期间,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与英国救助儿童会合作,先后在乌鲁木齐、伊犁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举办了“流浪儿童家长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了热心儿童工作的专家学者、教授参加授课,培训班采取了参与式教学,授课内容围绕着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话题展开,通过培训使家长们懂得了“什么是儿童的基本权利”、“什么样的孩子最需要保护”。参加培训班的不仅有流浪儿童和流浪儿童的家长,还有基层各县市的民政干部、宗教界人士。培训班的专家,还在阿克苏地区中学向全体师生作了关于青少年保护权益的讲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据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中心的书记介绍说,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阿克苏地区第二年流浪儿童的出走比例就下降了二到三成。
    民间救助 1.维吾尔在线论坛——《关注新疆流浪儿童》 “维吾尔在线”是笔者两年前跟中央民族大学的一位维吾尔族教授创办的民间网站。笔者在此网站曾经担任副站长职务。“维吾尔在线”(WWW.UIGHURBIZ.CN)是我国第一个关注新疆籍流浪儿童命运的民间网站。笔者在此网站上发表了第一个关注新疆籍流浪儿童的文章“我与内地新疆小偷的生活”引起了很多有关人士和相关部门的关注。 在很多热心网友的帮助和建议下,笔者在网站上发起了建立“救助新疆籍流浪儿童协会”的倡议。笔者认为,目前在解救新疆籍流浪儿童问题上存在的很大一个障碍就是,内地公安机关,反扒队员抓获或解救的新疆籍流浪儿童,因为语言不通,年龄小等原因无法得知孩子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给当地的救助工作人员带来了麻烦。维吾尔在线想通过社会各界的力量来解决这个难题,在双方(案发地的公安,救助籍贯和新疆救助中心)之间建立桥梁作用。全国内地如果有了流浪儿童的消息,维吾尔在线第一时间通过互联网和社会作用联系新疆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早日把孩子安全,健康的送回父母身边。 佳泉反扒联盟既救助新疆流浪儿童联盟 佳泉,河南安阳反扒队队员,是一名教育工作者。佳泉跟其他反扒队队员一样,一开始在打击新疆流浪儿童工作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他们抓住新疆流浪儿童以后把孩子送到当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接到孩子以后由于语言不通,年龄不够14周岁等客观原因不得不将孩子放走,孩子前脚出了派出所的门,后脚又开始扒窃。这样的恶性循环,佳泉所带领的反扒队几乎每天都抓到同一个小孩子,甚至有些小孩子跟他们成了“熟人”。佳泉发现仅仅靠反扒队和公安机关的打击,是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新疆流浪儿童犯罪问题。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佳泉发现了“维吾尔在线”和它所关注的流浪儿童问题。于是,一只反扒组织和民间网络之间的合作开始,他们互相帮助,互相联系,组建了一个无形的救助模式。 维吾尔在线与佳泉反扒联盟的联动救助机制是在维吾尔在线论坛里发帖,论坛上的志愿者看到有这方面的需求的时候,会在第一时间在论坛跟帖或者利用电话、手机短信、QQ网络聊天工具等了解孩子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反扒联盟抓到孩子后,会跟维族的志愿者通电话,请他们在电话里翻译,并请他们发动自己的社会资源,帮助孩子找家人,或者给无家可归,甚至是不愿意回家的孩子找个正当的工作,让他们有个一技之长,可以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来。佳泉说:“我们有共同的合作基础,都同情这些维族孩子,痛恨那些可恶的贼头,那都是维族的一些败类,新疆的维族同胞也很痛恨他们。” 【案例】2007年9月18日晚上,反扒联盟在安阳南大街鼓楼广场上抓获了三名小偷。其中两个是12岁和14岁的女孩,还有一个监督她们的成年男子。佳泉在将三名孩子送往派出所的同时,第一时间跟维吾尔在线的热心网友联系。在热心网友的帮助下,佳泉联系到了孩子的家庭住址。在当地民政局和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反扒队的队员将两名未成年少女送回了新疆乌鲁木齐并给她们两个找了个适合她们的工作,让她们去学习一门技能。 (三)家庭,学校和自我救助 1.家庭救助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这些内地流浪儿童中,大部分都存在同样的经历---家庭不健全,父母离婚或逝去,监护人不履行责任等。如果有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孩子也不会轻易的被那些人贩子所勾引。因此,家庭无非是让孩子健康安全成长的第一站。因此,各地应该深入开展家庭教育,努力办好家长学校,让每一位家长认识到家庭的价值和责任,懂得教育子女的方法,用科学的育儿把子女教养成堆社会又有用的人才。建议自治区和各地方的教育部门,团委,妇联和老龄委等部门共同合作,深入到南疆和广大农村地区,用流浪儿童生动的事例和家庭教育的先进理论,全面做好家长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家长的整体素质和安全意识。 2.学校救助 针对新疆流浪儿童主要集中在南疆地区,以少数民族为主的特点,笔者建议在南疆各个民族中小学中,开展一系列的法制教育活动,让每个学生都学会如何保护自己,遇到人贩子时如何逃离等最基本的安全方法,让每个孩子都养成放学按时回家,不跟陌生人说话等好习惯,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3.自我救助 很多孩子被拐卖到内地以后,试图逃离人贩子的魔掌。但能成功的几率很小。主要因为孩子年龄小,逃出来以后没与任何经济收入,无依无靠,不知道如何求助,另外一个原因是这些孩子多数不会说汉语,无法跟社会上的人交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堪忍受罪犯分子毒打折磨的孩子,往往乘其不备,逃离火坑。有些孩子逃脱成功了,有些孩子被追回以后,遭到了更残酷的折磨,轻的被挑掉了脚筋,严重的因此就丧失了幼小的生命。 【案例】2007年7月,年龄还不到10岁的小哈斯木(化名),家住新疆喀什,被劫持到浙江嘉兴。由于不愿意帮助坏人偷东西,伺机逃出了贼窝。出来后,年幼的孩子不知道回家的路该怎么走,坚强的他,一路沿着钱塘江往杭州方向走去,走了五天五夜,一路的提心吊胆,但是回家的决心,让小哈斯木坚持走到了杭州下沙的大学城,最后昏倒在大学城的路上。遇见好心的大学生被送到派出所,终于获得解救。
 
作者:亚尔买买提,维吾尔在线管理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管理专业毕业生,文章系亚尔买买提毕业论文初稿 )

责任编辑:gulz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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